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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1月20日的紐倫堡,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德國納粹將領進行了一場審判。這場審判具有重要的象徵性意義,德國與日本的將領必須負起戰爭中死難者的罪疚,必須負起開啟戰爭的責任。在國際社會逐步成型的現代,這種破壞和平的戰爭犯確實具有罪行,但是回到當時,Hermann Goering的「勝利者的正義」這句話聽來卻鏗鏘有力。



「紐倫堡大審」針對對德國境內的猶太人系統性的屠殺。一項納粹德國時期的政策被貫徹執行,二戰結束後,新德國共和政府成立了,這些納粹時期的德國官員,執行納粹屠殺的所謂戰犯,仍須要背負「屠殺」」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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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殺的差別?
放在人權觀點來看是同樣的,人權的觀念有很大的程度建築於平等,但如果回到當時曖昧不明的道德人權觀點的時代,同樣的屠戮卻有著不同的意義,在這裡參雜國家與國際間的區分,如果屠殺中國人是基於對戰爭為了打擊敵對國而執行,屠殺猶太人似乎變成作為強化德國國力不得不被貫徹的行政問題,削弱對方國力的「侵犯」,還是改善本身的「弱點」。國家內部問題的解決。基於納粹政府的有效性,政策也變成了有效,儘管其中充斥著許多被認為是錯誤的政治決策。儘管逾越了某些根本的價值,紐倫堡大審的爭議性不能只視為一種對種族屠戮以及人權侵犯,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問題與國際性事件的的爭議判定。



  德國政府的轉變

納粹德國透過制定新基本法,轉型成新德國。如果屠戮猶太人被視作一種既定的合法政策被執行,何以新成立的共和國可以處決執行該政策的納粹官員,其處決的合法性基礎在什麼地方。這樣的問題似乎充滿著一種國家對國家的國際性事件性格,新的共和國何以得以介入他國的內部問題。一個更加國際性事件的性格暴露出盟軍在模糊人權觀的過去咨意享受自己的勝利,如果新的共和國建立在繼承納粹德國的基礎之上,只是作為一個新的德國政府,並非新德國的話,面對自己過去的國家內部問題,儘管法律規章已經改變,但是對於被推翻的政府的罪行,基於為被害者平反的意圖加以羅織罪狀,其所持的立場必須勢將政府的變更視作無礙於國家延續,這些納粹的官員也同樣的成為新共和國的成員,受到共格國法律的限制。這樣的繼承並不需要基於對過去政府法令規章的全面接受,但是這樣的審判是否必須將新法規形成之前所犯的罪惡也納入處分是必須受到審視,當然這涉及到新政府的成立與如何取得合法性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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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大審的爭議性放大了政府的暴力,只要不是侵犯到其他國家的人民,必須承認其有效。猶太屠殺是對安全顧慮,當它被定義為一個安全問題的時候,已不再只是踐踏人權:如果當犧牲部份人以換去更大多數人的安全與發展時,這些犧牲是否必要。面對未來預期性的安全破壞事件,必須趕在大多數人可能受到傷害的情況發生之前,針對部份可能的問題人物進行處理。同樣的情況可以發現在中國的西藏問題,基於內政問題的處理,形成可能對更大安全情境的破壞進行預防,可能在過程中出現過度激烈的手段,但是這樣的問題總是在所謂的內政問題的說詞獲得其合理的基礎,當然這種原則也使的國際問題與國內問題間可能出現的灰色模糊地帶。這個灰色與模糊地帶可能本身成了集體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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