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昆輝提案人對ECFA公投提案之說明 2010/05/27 in 台聯要聞

    我想先向大家說明,昆輝領銜提出的公投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此公投提案,是要問人民「是否同意簽署」,不是要問人民「是否同意ECFA」;公投提案的標的不在「政府與中國所簽訂的ECFA」,也不在問「ECFA內容中那些項目人民可以接受、那些項目人民不能接受」。這個公投案的目的是在了解:人民同不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ECFA。亦即,此公投案的標的是在:台灣要不要和中國簽訂ECFA

主文精神之說明:

    之前輿論媒體、專家學者很多探討此提案,但是對本案的主文都沒有清楚認識,討論多所失焦。事實上,本公民投票案的主文不在問:人民同不同意ECFA的內容,而在問:人民同不同意政府去簽ECFA

    現在,我要進一步說明本提案。首先,政府到現在並未能向人民說明ECFA的具體內容為何?甚至到現在根據媒體報導,雙方已經進行了幾次協商,而且也初步交換文本,但文本內容為何、早收清單的項目為何,至今仍祕密不宣。另方面,政府則一再向人民宣傳簽ECFA對台灣的好處,宣示ECFA為政府既定政策,甚至馬總統數次誓言「非簽不可」。也就是說,政府以祕密談判的方式,逕行決定此重大政策,同時要求人民必須無條件信賴政府。民主政治的基本假設是人人可能犯錯,政府也不例外,而民主國家政府施政的基礎就是在取得人民的同意,面對如此重大且涉及對外事務的政策,政府欲以祕密方式進行協商,當然有必要取得人民的充分同意並授權

    ECFA已成為政府的重大政策,已無庸置疑,成為朝野共識,我們係認為政府簽訂ECFA的行為本身以及其所帶來的影響,已可認定為政府重大政策,而提案要求由公民投票來複決之。

    因此,本案以正面表述是既正常也自然,部分人士指本提案主文以正面表述,為何不以負面表述,昆輝必須在此強調,主文為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完全和認定本提案是否為公投事項無關。每項公投提案皆有正反之支持者,全世界各國的公投皆以正面表述,公投法內亦未有任何規範主文如何撰寫的條文。

   其次,目前政府究竟要以什麼身份和中國簽署ECFA,尚未明朗,究竟是國家和國家的方式?還是WTO的會員國之間的方式?還是地區對地區的方式來簽署?如果用地區對地區的方式來簽署是否意謂正式將台灣納入一個中國架構中?到目前為止,政府亦未具體說明。由於政府以何種方式和中國簽訂協議,對台灣之主權地位影響重大,亦有必要取得人民授權,縱使是人民給政府一個空白授權書,同意政府以任何方式去簽署,也必須在取得人民的授權後才得為之。

    第三,ECFA是兩岸經濟架構協議,簽署之後,台灣勢必面臨一個重大兩難:如果將ECFA視為WTO底下類似FTA的協議,則,依WTO規範在10年內必須互相開放90%的市場。如果不遵守WTO的規範,雖能迴避10年內必須開放市場的壓力,但,等同於將此協議視為和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等同的國內法,將台灣正式納入一個中國框架。這兩種可能對台灣的未來都將帶來重大影響,政府執意要簽訂如此影響重大的協議,當然必須獲得人民的同意,以公民投票取得人民的同意是民主國家普遍採取的程序。

    最後,在馬政府提出簽署ECFA之後,台灣民間反彈聲浪極大,社會意見分歧且日趨對立,已經對我國國內之社會和諧、人民團結,造成負面衝擊。面對重大分歧、爭議性大的重要議題,由人民做為最後仲裁是民主國家化解歧見最好的方式。昆輝等人因此提出此公投提案,訴諸人民,由人民來做最後的定裁,相信是民主國家平常且正常的決策手段,完全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2項第3款所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請各位委員依法認定此公投事項。

駁斥反對之言論:

   有人倡議公投應該在國會審議之後再進行之,亦有人認為公投是在代議制度失靈下所使用之補充性民主,這些都是對人民主權之行使的誤解。行之有年的代議政治在各國實行的歷史中,已經證明有諸多缺陷,包括經常扭曲民意,或者出現怠惰的現象,例如,就ECFA如此爭議性大重大的政策,立法院有人倡議成立ECFA小組卻遭多數黨否決,這就是國會怠惰的情形之一。另,再舉冰島國會決議歸還外債卻遭公民投票否決一案,亦可以看出國會和民意背道而馳,時而有之。因此,公投權之行使絕對不是在補充代議政治之不足,而是在落實民主,為人民行使主權之最終手段。

    或有人認為ECFA內容尚不清楚,或ECFA可能有涉及租稅投資等公投法排除事項,昆輝在此再度強調,本文的主題在於政府「可否簽訂ECFA」,而非「簽訂什麼協議」,如果將內容尚未清楚的ECFA任意以含有租稅投資等內容來認定,實則混淆了「可否簽訂協議」以及「簽訂什麼樣的協議內容」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更進一步說,在公投法中排除「租稅、投資」,其立法之用意,在於處理單一租稅案或投資案,試問澎湖的博奕條款付諸公投,博奕產業中難道沒有包涵租稅及投資的問題嗎?博奕條款為何能付諸公投呢因此,若欲以ECFA涉及租稅投資等排除項目,實則錯誤解讀公投法,也誤解本提案之內容。

    最後,容昆輝在最後提醒在座公投審議委員會諸公,公投審議委員會係依公投法所成立之組織,其職權必須依公投法所賦予,亦即僅能也必須依公投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就昆輝所領銜提出之公民投票事項進行認定,而認定之準則亦必須依公投法第2條,不能進行超出上述職權之作為,甚至有人提出主文的內容及提案人對此案的立場是否相關的問題,更屬無稽。容昆輝在此提醒各位委員,本公投提案非昆輝一人所單獨為之,亦非任何一個政黨或團體所提,係由1099百零4位提案人共同連署提出。若以提案人對ECFA支持或反對來質疑本公投案之主文,實係嚴重離題。請問各位,如何去了解1099百零4位提案人,對ECFA的立場? 事實上,提案人中有不少是支持ECFA但認為應該以公投來決定的人。因此,以提案人對ECFA的立場和主文陳述是否相符來決定此案是否成立,完全是沒有根據而且沒有法源的。

    最後,昆輝在此要感謝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安排此公聽會,讓昆輝能向各位委員及社會大眾說明此公投提案,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在公投審議委員會尚未開會之前,媒體上出現一些言論,對公審會63日審議的結果多所指涉,甚至也有公審會委員在法定程序處理之前對外公開陳述意見,凡此種種,不僅是不尊重各位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更係公然干涉公審會。尤其是發生在各位即將召開會議之前,令外界對公審會的客觀超然產生疑慮。

    其中,陳長文律師對此公投案未來可能因門檻過高而不能過關,充滿憂心,昆輝可以理解,然此乃公投法之缺失,而過去兩大政黨動輒以假議題玩弄公投,導致歷來公投提案沒有一案通過,令人遺憾,但若將過去政治操弄及公投法缺失導致公投案無法過關之歷史共業,而因此認定此公投案必定不能通過,昆輝個人實無法承受此一歷史責任。

    昆輝個人曾擔任內政部長,對中選會業務也相當熟稔,公審會委員中頗多令人敬重、在社會上頗富眾望的法界前輩,深盼各位委員依公投法所賦予之職權,不增不減,秉持專業良知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勢力之影響,才不負國家社會及人民之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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